关于规范电影片署名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电影局关于规范电影片署名相关事项的通知

影字〔2013〕618号      2013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为依法保护电影著作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改变部分电影片署名混乱的现状,规范电影片字幕署名的管理工作,根据《著作权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电影管理条例》和《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编剧、导演等主创人员的署名应置于片头或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

二、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作为电影的出品单位,一般不作为电影的联合摄制单位。

三、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工作人员(非主创人员)不得以职务原因在电影片片头尾字幕中署名;确系主创人员需署名的,须报省级以上广电部门审核备案。

四、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领会该《通知》精神,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不得以管理工作之便在影片中署名。

该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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