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
(2009年2月10日 [2009]影字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各院线公司、制片单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影产业化改革进程的加快,电影市场呈现出发展繁荣局面,从而带动了电影广告市场的发展。贴片和映前广告在树立企业形象、宣传企业产品,扩大片商、发行方、院线及影院的经营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电影广告市场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内容格调不高,时间过长,尤其是近期,广告占用放映时间的问题更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引起了广大观众的强烈反感。为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重申《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00号)的有关规定,并就进一步规范贴片、映前广告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有关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一、影片贴片和映前广告经营者的资质、广告内容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贴片广告、映前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并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不得在电影放映中播放广告。
三、发行、放映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管理,未经版权方或合作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删减、替换贴片和映前广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