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项目单位使用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资助项目单位使用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广办发[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资助项目单位使用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7日
资助项目单位使用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根据《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电影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对资助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制定本规定。
(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项目相关业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度检验和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资助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发布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有关要求,向电影局提交《电影精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申报单位应当确保申请信息真实、全面、准确。
资助项目包括:优秀国产影片剧本创作;优秀国产影片摄制;优秀国产影片宣传推广;电影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国产电影“走出去”;电影人才队伍建设;购买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版权、保护电影版权等。
资助经费由资助项目单位安排用于资助项目的直接成本支出,其中属于后补助性质的,还可合理安排用于其他与电影工作相关的直接成本支出。
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资助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有序地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二)变更项目内容。
(三)项目延期完成。
(四)其他需要报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资助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应于每年年底向电影局提交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自查报告;在资助项目结束当年年底,向电影局提交该项目总结报告。
资助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电影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所开展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电影局收回已拨资助,并取消项目单位1至5年申请新资助项目资格。
(一)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三)与申报内容严重不符,且未申请变更。
(四)3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五)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项目申报、评审、监管等工作中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本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