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双律师代理某刑事案件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

一、案情简介

湖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杜双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详细了解全案情况。历时近十个月,在二审两次庭审过程中,杜双律师通过发问、辩论环节,最大限度向法庭展示本案原委曲折,并针对案件关键情节重点发表辩护意见。2021年12月2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全案情况,采纳了杜双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撤销原判决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决定对陈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限制减刑。

二、 限制减刑适用条件

法条规定:《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理解适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

杜双律师

杜双律师

数据与隐私合规、游戏社交泛娱乐、互联网争议解决、网络罪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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