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呼”和“呼白”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呼”和“呼白”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0]203号 2010年10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呼”和“呼白”商标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工商法字[2010]10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关于“呼白酒”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监字[2009]第374号)内容并无不当。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定使用的商标图样相同的商标。如果注册人在实际使用中将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且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即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查,第872834号“呼hu”商标是呼和浩特市新呼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由中文“呼”和拼音“hu”上下排列而成。该公司应当对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完整使用。从内蒙古工商局《关于呼和浩特市新呼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呼白酒”三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10]217号)及所附材料来看,该公司在实际使用中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将其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和商品通用名称“白酒”并列使用成“呼白酒”,不属于正常的商标使用方式,且与呼和浩特市呼白酒业有限公司白酒商品上的第1016885号“呼白HuBai”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我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作出《关于“呼白酒”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监字[2009]第374号),认定这种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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