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结算类犯罪案例类型化——盗窃、诈骗、非法经营……
近年来,随着网络大众化,特别是手机的普及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其高效便捷的特性,被广泛使用。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场景也进一步扩大,从最初的的单纯快捷支付功能,逐渐延伸至理财、信贷、生活缴费等多种场景,包括支付宝余额、微信零钱等零钱类功能;余额宝、余利宝、零钱通等理财类功能;蚂蚁花呗、蚂蚁借呗、微粒贷、京东白条等信贷类功能;支付宝、京东等内嵌的诸如理财、基金、黄金、股票等各类产品和功能。
然而,在网络支付结算广泛应用的同时,犯罪活动也随之出现。从裁判文书网检索的案例可知,网络支付结算领域的刑事案件罪名主要集中在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非法获取网络支付账户财产
1、登录他人网络支付账户非法获取他人账户资金。表现为事先知晓、骗取、利用技术破解(如撞库等)他人网络支付账号密码,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他人账户资金。
2、取得他人网络支付账户后,非法获取关联银行卡内钱款。
3、获取他人银行卡后将其绑定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支付账户后,非法获取关联银行卡内钱款。
4、取得他人网络支付账户后,盗取该账户及关联账户内的信贷资金。表现为冒充账户本人,利用非法取得的网络支付账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授信额度,套取信贷资金,用以消费或取现等目的。
典型案例:(2020)粤0112刑初86号、(2020)皖11刑终274号、(2022)鲁0613刑初129号、(2021)陕0116刑初1342号
二、 利用二维码非法获取他人财产
此类犯罪手法常见于:1.偷换他人收款二维码,盗窃应付给商家的钱款;2.偷换或伪造张贴汽车违停缴费单或共享单车缴费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将钱款转入对应账户。
典型案例:(2021)吉0103刑初619号、(2017)粤1391刑初61号
三、利用网络支付账户套现
表现为:以中介身份帮助他人、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在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消费/透支平台套现,收取或骗取手续费或占有套取金额。
典型案例:(2021)沪0115刑初2389号、(2019)甘0102刑初443号
四、利用网络支付账户虚假刷单骗取平台返利
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交易、虚假刷单形式,骗取第三方支付平台返利。
典型案例:(2019)豫0702刑初379号
案例表现:利用蚂蚁金服公司推广支付宝二维收款码奖励佣金的政策,购买大量他人支付宝账号信息,在支付宝网络平台注册填写虚假商户信息,生成支付宝二维收款码。再将这些二维收款码以每张50至100元不等的提成方式,向周边商户推广,让被推广商户使用虚假商户注册生成的收款码收款以达到蚂蚁金服公司返佣金要求的交易笔数后(60笔),即更换新的虚假商户注册生成的收款码,重新刷码收款,以获取支付宝公司返现佣金。
五、利用网络支付账户非法开展支付结算
通过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账户,以生产经营名义,实际为他人接收流转资金,根据具体情况,涉嫌构成非法经营、洗钱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罪名。
典型案例:(2021)辽04刑终192号
案例表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利用购买、注册虚假资质空壳公司向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请支付通道,而后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通道,某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中某获利。
其中,汪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蒋某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公司各部门业务及员工工作;汪某一先后任该公司技术部主管、副总经理,负责购买、维护网络支付平台用于公司某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为公司某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判决结果:1、被告人汪某某犯某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2、被告人蒋某犯某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3、被告人汪某一犯某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4、公安机关将汪某某控制的空壳公司对公账户及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1,058,386.35元及作案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物品均依法予以没收。
写在最后
以上关于网络支付结算领域常见的犯罪形式中,盗窃、诈骗他人账户财产等行为,主观目的较为明显,防范群体在于被害人,行为人不可知而为之。而非法经营行为则不同,有关人员或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此中看似没有现实被害人,实则违反了国家关于支付结算的管理秩序,易被行为人忽视,当十分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