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本规定所称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界定,并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可以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