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注册商标不再通过书式申请出具注册证明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内注册商标不再通过书式申请出具注册证明的公告
(一)取消《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原书式,国内注册商标(指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将通过档案查询的方式办理,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
(二)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办理;
(三)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可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也可通过邮寄办理,邮寄办理的,需在信封上标注“国内注册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业务”;
(四)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的,通过档案查询办理,不收取费用;
(五)指定中国的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商标注册人需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填写新版《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注册证明申请书》的方式申请,申请书式可在中国商标网下载。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费用按照一个类别100元人民币标准收取。
以上公告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14日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申请人必须是马德里国际商标的注册人,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出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的途径: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申请办理应如实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应文件。
(一)应提交的书件
每申请提供1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同时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以及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申请人地址应注明国家。
4.申请书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国际注册号应按照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如实填写,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有后期指定业务的可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详细的注册信息。
6.一标多类的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可在一份申请书上填写多个类别。
7.共有商标申请出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8.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自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100元人民币。
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一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将商标注册证明寄发给受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
自2017年1月1日起,国内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不采用此书式,由申请人提供商标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即可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采用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立等可取,通过邮局办理的,应在信封上标注“国内注册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业务”,办结后通过邮局寄回,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