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执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执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6]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支持和配合全国卷烟包装标识的调整工作,现就涉及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执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通知》(国烟科〔2015〕359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已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对卷烟包装的警语内容、警语区的面积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通知
工商总局
2016年12月6日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