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林策发〔2007〕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07〕1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07年工作任务分解情况的通知》(处非联办发〔2007〕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65号)等文件精神,迅速摸清林业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维护正常的林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以林业为载体的非法集资活动,涉及人员众多,资金数额巨大,损害了群众利益,扰乱了林业生产经营秩序,影响了林业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同时也严重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林业行业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既是维护林业改革发展和行业形象的需要,更是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国务院高度重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了由中国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国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我局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分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了群众权益。但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处置非法集资的思想认识,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林业行业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效遏制以林业为载体的各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林业行业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二是打着“生态建设,惠及子孙后代”的旗号,发布虚假信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高额回报等;三是伪装以造林、林权转让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骗取资金目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认真组织开展涉及林业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是“托管造林”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各地风险排查工作要求在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10月底前以书面材料上报我局。上报材料应包括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林业涉嫌非法集资的类型及其运作模式、涉及案件基本情况、林业行业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的意见等相关情况。其中涉及案件基本情况要详细报告,具体包括:(一)非法集资项目名称、涉及单位(个人)名称、涉案金额、涉及人数和涉及地区;(二)涉及林地的面积和林木数量,具体按承包经营的农户、村集体(村集体林场)、国有林场(森工企业)、流转经营的单位(个人)、政府经营的国有林区以及其他等权属主体类型进行分类统计;(三)林权登记发证情况,林权证记载与实地是否一致,发放林权证本数和面积,其中违规发放林权证本数和面积;(四)案件处置情况,包括调查取证、性质认定、立案侦查、司法审理、司法审结、已兑付金额等。
防范林业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立健全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防控林业行业非法集资工作,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向我局报送林业行业涉及非法集资活动情况,从2007年8月开始,按月报送《林业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见附件);按季度以文字材料形式报送林业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和处置工作情况;年终报送全年汇总情况。报送时间要求在月后、季后、年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月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发生重大或典型案件,以文字形式及时报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报林业行业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设社会造林政策专题网页的通知》(办策字〔2005〕25号)要求,开设专题网页,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林业政策和法律。
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林业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别是涉及亿霖集团案件相关林权和林地林木状况核查工作要列为重点。同时,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涉案林木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毁坏或哄抢林木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对本辖区范围内涉案林地和林木的具体处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