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实务|湖北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图览

原创文章  首发于【麻辣女律师

一提到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很多小伙伴可能会忍不住薅自己或是别人的头发。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确实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地区上的差异,同时在案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上也与一般案件有所不同,其中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同时存在最高法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的情况。本文整理了湖北地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一审管辖法院,以及二审上诉法院的情况,供实务参考。

一、知产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分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两大类,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是指涉及著作权(除计算机软件)、商标权(除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等纠纷案件;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主要是指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案件。

湖北地区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上,不仅以标的额为划分标准,同时还以是否为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为划分标准。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可详看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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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发生在湖北省辖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对于此类案件的二审上诉(除外观设计专利外)并非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而是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是:发生在武汉市辖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知产刑事案件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

湖北地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地域管辖上与普通刑事案件的管辖并无大的区别,在级别管辖上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同,其并未完全遵循中院集中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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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江岸区人民法院核实,武汉地区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采取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方式;而在湖北其他地区中,有些地区采取由中院集中管辖,如宜昌市、襄阳市;而有些地区,如咸宁市、荆州市既未采取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也未采取由某一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的方式。

相较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并未区分一般知识产权纠纷和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

最后,需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仍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三、知产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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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案件在级别管辖上存在相似之处,对于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的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同样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此类案件的二审上诉全部由最高院管辖,即便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案件二审上诉同样是由最高院管辖;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武汉市辖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

而对于湖北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同样存在部分地区集中到中院管辖的情况,如孝感市、宜昌市、襄阳市;部分地区并未进行任何集中的情况,如咸宁市、十堰市等。

小结

通过上述三张图片的展示,大家可以很明显的感受到,湖北地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较为明确,而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在湖北地区的体量并不大,该两类案件的管辖相对模糊,笔者在进行此类案件管辖法院的整理过程中感觉非常困难,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否集中管辖如何集中管辖并没有公开规定,要么各地执行具体规定(主要指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灵活发挥。但通过检索湖北各地区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该两类案件由各地区中院集中管辖的趋势日益明显,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这与我国提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紧密相关。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9、《民事诉讼法》

10、《行政诉讼法》

最新管辖文件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22〕127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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