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三)——网络小贷平台套路贷、高利贷

一、以“小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注:此类犯罪行为,如行为人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2019)浙06刑初17号——诈骗罪

基本案情: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陈某5等犯罪集团成员通过网络推广、中介介绍、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源”。话务部、审核部成员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凭身份证借款,无抵押,秒下款”等为诱饵,吸引他人注册,并以需要审核身份真实性为由,骗取他人提供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支付宝收货地址、微信地理位置截图等信息,为后续催收做好准备。经审核人员初审、终审确定“借款”额度后,将被害人推送给财务部人员,以“静”“米房曼”“开咸壹周金”等56个财务号放款。放款财务人员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在未全面介绍“借贷”协议细则的情况下,以“押金”“公司规矩”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在“米房”、“壹周金”等平台签订虚高电子“借贷”协议,将“借款”金额的首期“利息”扣除后发放给被害人。之后通过短期内支付高额“利息”、“展期”、财务人员互相推荐、提高“借款”额度、继续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等方式,不断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以支付“利息”“展期费”“逾期费”“押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交付财产。该犯罪集团采取上述手段,共骗取潘某2等6万多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90934496.8元,除以“本金”名义给付被害人的人民币142566484元外,实际骗得人民币148368012.8元。其中,2017年下半年,陈某5组建公司大富豪团队实施诈骗,交由其妻子被告人阮某某负责管理,大富豪团队参与骗得1万余名被害人人民币22097291.66元。

法院认定:陈某5等人以网络贷款公司名义,利用“信用贷款、无抵押,秒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利用实际仅交付被害人借款金额的70%-80%的方式虚增被害人债务,又以“借一押一”名义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一倍的“借款”协议,利用借条24%年利率名义掩盖周息高达20%-30%的方式诱导借款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还安排同属公司的其他被告人继续放贷给被害人,让被害人“以贷还贷”不断垒高“债务”。故陈某5等人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犯罪特征,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阮某某负责管理的大富豪,系陈某5犯罪集团重要组成部分,其犯罪手段与陈某5公司的犯罪手段一致,故亦构成诈骗罪。

二、 以虚高的“借贷”协议,并将协议资金转让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手段收回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被害人实际并未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显示的钱款。

典型案例:(2019)甘0102刑初672号——诈骗罪

基本案情: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夏某、盛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成立了无金融资质、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某金融公司,以“无抵押”等民间借贷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逾期费”“展期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接受不平等合同条款,并制定高额度、高利息、短周期的苛刻逾期、违约条件,以“借一押一”的方式签订虚高于实际借款金额一倍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借款协议,以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借款协议签订后,先按照借款协议记载的虚高借款金额全额转账放款,再以返还“押金”及预扣利息等名义,让被害人将大部分金额返还给该犯罪集团,制造资金转账流水,以此来制约被害人按照被告人设置的“套路”偿还借款。当被害人逾期或无力偿还债务时,该恶势力集团以被害人违约为由,以“逾期费”“展期费”等名义增加被害人的债务,或将被害人介绍给其他放贷人,通过“转单平账”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借新还旧,累加被害人的债务,或肆意认定违约,从中牟利。并通过“呼死你”软件对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电话轰炸,通过手机短信、彩信、微信的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群发威胁、恐吓、辱骂等侮辱性信息以及该犯罪团伙制作的由被害人头像P图的“灵堂”照片等手段,有计划地进行“软暴力”催收,迫使被害人偿还远高于贷款本金及法定利息数倍的违约金等高额费用,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夏某、盛某等被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诱骗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协议,通过制造银行流水、销毁还款证据、单方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一旦逾期则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软暴力手段催收,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如行为人单纯制造违约,后续无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一般仍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四、行为人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无力偿还的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一般构成诈骗罪。

五、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指定关系人索取虚高“借款债务”。一般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

六、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不存在套路贷情形,单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般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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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双律师

杜双律师

数据与隐私合规、游戏社交泛娱乐、互联网争议解决、网络罪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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