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二)——以P2P等形式自融或变相自融

一、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实际控制人违背其中介服务性质,超出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职责范围,以实施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承诺还本付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所吸收资金均为网络平台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行支配使用,并非用于其宣称的第三人融资项目。

典型案例:(2018)粤刑终481、482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基本案情:(一)2010年,简某某等人成立广东某投资股份公司。公司成立后,简某某组织开发了某网络借贷平台,并指使员工通过互联网发布集资广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投资其平台的借款标会有丰厚的收益回报,同时安排人员寻找借款人。2010年11月,平台上线运营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简某某先行以公司、本人或者员工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担保等合同,再制作成一定金额的标发布在平台供投资人投资,所吸收的资金均流入由简某某控制和支配的以简某某等人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归集资金后汇款到借款人账户。期间,平台还允许投资人自行发标借款和股东自行发标借款。简某某还指使发标融资,指使人员利用借款人信息、员工信息为不存在的借款发标融资。截止2016年5月20日,简某某吸收资金合计6988051333.75元,借出资金合计6988107317.37元;投资人尚未收回的资金合计915903321.52元,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资金合计951512442.55元。(二)2012年4月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简某某未经批准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股份交易系统累计255人转让公司股权。

终审认定:简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某某还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累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其行为又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对简某某所犯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二、行为人编造并发布虚假投资标的,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非法集资款除部分返还被害人本息外,主要用于高风险投资、个人消费及其所控制公司的日常消耗等,并未用于其所发布的投资目的,也未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行为人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2017)津0104刑初681号——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郭某某于2015年4月担任上海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并实际管理公司全部工作。该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由上海雅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1伙同他人在天津市南开区注册成立。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在上海公司法人代表徐某1的授意下,以吸收存款金额的43%的佣金比例及其它相关费用给付业务团队。该业务团队负责对外吸揽资金,在人群密集地区散发小广告、随机拨打电话,以股权众筹形式对外宣传,以1万元为投资起点上不封顶,以年化收益20%-24%为标准,以6个月、12个月等为周期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股权众筹)合同书》,非法吸揽社会公众存款。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上海公司徐某1及其团伙成员因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被公安机关侦查并被羁押、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无法兑付等情况下,隐瞒上述事实,继续带领天津分公司员工对外作虚假宣传,吸揽资金,或鼓动集资参与人将到期的资金续投。同时,让涉案集资参与人将投资款通过刷涉案公司POS机、交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吸揽的资金归置涉案公司账号后,转至被告人郭某某个人账户或其实际控制的他人名下银行卡账户内,或有部分现金直接由公司人员交付郭某某。而吸揽的资金除小部分用于涉案公司租房费用、员工工资、集资参与人返利外,其余涉案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投资。截至案发,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天津分公司吸揽资金共计1345万余元,除返还了集资参与人共计77万余元外,现造成55名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268.779万元。另查,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向部分涉案集资参与人编造需要钱款施救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上海公司法人徐某1等谎言,以借款为名,分别骗取了16名被害人共计33.4万元。该款陆续被郭某某挥霍。

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涉案集资参与人共计1345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268.779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被告人郭某某虚构事实,骗取1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3.4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上述两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三、行为人通过设立网站或手机APP,吸引投资参与者现金充值后通过玩游戏或者签到、做任务等手段获取收益,进而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的。

典型案例:(2018)陕0113刑初761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注册成立云果游公司,范某某负责公司运营管理,王某某负责联系商户采购礼品。云果游公司成立后,范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创建微信公众号“丰果游天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微信公众号游戏,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公众认购游戏中的虚拟“果树”。经鉴定,范某某、王某某使用该方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1207036.68元,截止2018年4月13日已报案97人,报案金额2194289.30元,已返还金额78565.94元,未返还金额2115723.36元。范某某将部分钱款用于给投资者支付收益,部分用于公司经营,部分用于购置房产。另查明,云果游公司成立后以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为主要活动。

法院认定: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成立云果游公司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承诺高额回报的手段,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云果游公司成立后以上述行为为主要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且涉案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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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双律师

杜双律师

数据与隐私合规、游戏社交泛娱乐、互联网争议解决、网络罪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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