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互联网金融类犯罪辩护

“套路贷”犯罪辩护思路——以刑事侦查视角

一、核实是否存在套路贷的典型表现形式。1、“套路贷”是在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具有行为目的非法性、债权债务虚假性、“讨债”手段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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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辩护思路——以刑事侦查视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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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三)——网络小贷平台套路贷、高利贷

一、以“小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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