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国知发管字〔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
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一)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规章
加快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大力加强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专利执法手段不强、专利侵权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二)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将执法办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依职责履行执法工作责任,坚决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确保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的专项执法任务,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按要求高质量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安排执法办案工作任务,提出并督促落实责任要求。
(三)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组织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督查中应核验执法档案、执法数据、办案条件、维权中心设置及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等情况。接受督查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就督查中提出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四)建立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进行督办。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进行督办。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案件进行公开挂牌督办。加大对大型展会上发生的侵权假冒案件的督办工作力度。
负责督办的知识产权局应跟踪案件办理进程,接受督办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督办案件应尽快办理并及时提交办理结果。
(五)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进入5·26专利执法推进工程的知识产权局和维权中心进行考核评价。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执法维权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制定专利行政执法及举报投诉维权工作评价标准,以执法办案数量和质量及举报投诉维权工作接转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内容,客观全面评价执法维权工作。
(六)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公开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按要求的周期向上级知识产权局报送执法统计数据、执法办案材料。重大案件及时报送。执法统计数据应全面客观地反映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调解、处理和查处案件的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执法统计数据。
(七)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鼓励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举报投诉,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鼓励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加快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对通过12330平台举报投诉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对提供重要线索和多次提供线索的举报投诉人员给予奖励。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鼓励实名举报投诉。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保密机制,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合法权益。
(八)创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要大力开展各类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根据专利类型和纠纷的实际情况,简化调解程序,采取快速有效的调解方式。
优化专利侵权救济与确权无效程序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
(九)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完善跨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规范跨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跨省的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安排、指导有关知识产权局及时完成跨省执法协作办案任务。
加强与公安、工商、版权、海关、文化、广电、质检、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强化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协同提高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效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和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坚决整治。
(十)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激励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执法维权工作考评结果作为执法专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维权中心给予表彰,并加大支持力度;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作出退出5·26工程、维权中心序列的决定。考评结果将作为全国专利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和城市试点示范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所在城市不再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城市试点示范序列。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根据各市专利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加强对执法工作突出的市局的支持力度。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执法办案工作突出的执法处(科)室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对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与评价,对企业侵权假冒行为进行监测与评价,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要充分发挥协会、中介机构、研究机构和各类群众组织的作用,构建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
(十二)建立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
加快建立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通过全面监测、主动跟踪、专题指导、提前介入、快速维权等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对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高水平创新的激励作用,为我国引进高层次人才、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支持原创性、基础性重大发明创造,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对涉及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且影响广泛的专利纠纷,相应区域的维权中心和知识产权局应及时组织开展专利预警与应对部署。
(十三)深化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
加强与各类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的沟通协调,积极取得司法机构、研究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的支持与协助。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根据需要,选择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当地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或推荐进入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借助各方资源,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十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依法积极推进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专利行政执法专职人员数量,稳定与发展执法队伍。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副省级城市及进入5·26工程的地级市知识产权局应依据专利法和有关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明确专门承担执法职责的处室;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应明确主要承担执法职责的科室。在争得当地编制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加挂专利行政执法总队牌子,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知识产权局加挂专利行政执法支队牌子。县级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依法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积极依法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供队伍保障。
建立健全各级专利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指挥调度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向地方派驻执法督导员。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向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派驻执法督导员。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在各类园区、商业场所、产业集聚区、大型会展及其他大型活动场所选派执法监督人员和志愿人员。
(十五)提高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取得专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办案工作。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人员参加全国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组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证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应提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具备资格、参加专利行政执法上岗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专利行政执法证。要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和各类专利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要结合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专利执法专题研讨交流活动。支持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业务研修及在职攻读学位,加快培养执法业务骨干。
(十六)改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条件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副省级城市及进入5·26工程的地级市知识产权局要设立专门的专利纠纷调处场所。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要设立可供专利纠纷调处的场所。要为执法人员提供基本的办案设备。承担专利执法工作职责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执法办案时应严肃着装。执法着装、执法用车、执法标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执法着装和执法车的标志应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执法标志,以增强执法办案的规范性、严肃性与协调性,确保执法人员现场办案时的人身安全。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执法专项支持,地方知识产权局应争取地方政府财政匹配,协同推进改善执法条件。
(十七)加大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力度
要加快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信息网络建设,健全专利行政执法电子档案库,配置专利执法电子查询设备,建立即时查询系统。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建立完整一致的纸质和电子专利执法档案,配置专用的执法档案保存设备。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工作平台建设
要大力加强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全国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案件电子档案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维权中心运行情况,在全国建设若干重点中心。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