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网络犯罪辩护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三)——网络小贷平台套路贷、高利贷

一、以“小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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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二)——以P2P等形式自融或变相自融

一、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实际控制人违背其中介服务性质,超出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职责范围,以实施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承诺还本付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所吸收资金均为网络平台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行支配使用,并非用于其宣称的第三人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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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一)——以P2P等形式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

一、涉案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指证监会及地方监管局)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吸引公众(包含特定公众超过200人)购买该公司股权、证券或者相应标的,实际系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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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定罪分析——以典型刑事类案为样本

外挂程序通过破解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对游戏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后找出该游戏程序的技术漏洞,拦截客户端发送给服务器的数据包并对之进行修改。游戏用户通过外挂程序可以轻易获得其他正常用户无法得到或必须通过长期运行网游程序才能得到的游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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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犯罪中房卡棋牌类游戏的性质认定

近年来,游戏开发公司紧盯热门,开发上市了各类本土类型的房卡棋牌游戏。在运营过程中,不少棋牌游戏公司出现涉赌违法犯罪的情况,屡屡被查,引起了游戏界的广泛关注。下面就某房卡棋牌类游戏涉开设赌场罪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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