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信息类网络犯罪案件辩护思路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1、审查核实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和用途
- 来源方面: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网络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多样,包括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通过短信群发平台、QQ群、微信群以及淘宝网、闲鱼等渠道购买、下载或交换获得。此时,审查信息的来源即获取路径,对行为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评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比如从淘宝、闲鱼等渠道,兜售者往往会将买卖行为进行合法包装,使行为人误认为信息属于合法公开的数据信息,裁判者在一定程度上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或购买初衷。
- 用途方面:常见的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有商用自用,也有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或转售牟利。此时,核实用途主要是厘清被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流转情况,有无向下进一步转售个人信息的证据,有无通过电话、短信或邮包等方式使用个人信息的证据,即是否直接使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审查分析侦查机关提取的电子证据
- 常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往往通过即时通讯软件、邮件等形式发送,这些数据信息通常被行为人储存在电脑、移动储存设备中,因此,侦查机关会在第一时间扣押、提取相关介质中的电子数据。
- 此时,重点在于对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电子数据实体内容的审查,并且注意甄别能够体现数据流转情况的证据与普通不涉案数据的区别,剥离与案件无关的数据信息。
3、审查核实涉案个人信息类型,即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2)因此,在批量处理的公民个人信息中,应重点审查核实不真实不充分的信息,同时核实公民个人敏感信息的真实性,并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剔除意见。
二、侵犯商业秘密
1、审查核实当事人及其他人是否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
2、查阅核实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固定程序合法性。
3、涉案产品在外观、成分、含量、比例、性能等客观鉴定意见合法性、公允性。
4、涉案商业秘密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特性的主观鉴定意见合法性、公允性。
三、侵犯虚拟财产
1、审查识别游戏账号、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流转情况
多数情况下,游戏领域的虚拟财产流转,依托于游戏本身,相关的数据也储存在当事人的计算机系统中,流转后,如果在案件中存在或侦查出流转账号、装备的后续使用人,则应重点识别其使用账号、装备的来源途径,提出非涉案部分。
2、审查核实侦查人员提取的系统日志体现IP记录、IP地址、软件操作记录等证据材料
(1)上述储存在系统日志中的此类证据,往往用于固定操作记录、锁定涉案人员IP地址,进而通过虚拟身份锁定涉案人员的现实身份,此类证据重在核实其与涉案当事人的关联性。
(2)其次,核实虚拟财产再售出后所得钱款的流向,即接收钱款的账户与涉案当事人的关联性。
3、审查核实涉案违法所得、经济损失数额,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影响量刑的证据
(1)查阅核实全案案卷,核实涉案违法所得、经济损失数额,剔除非涉案部分。
(2)如没有确实充分的违法所得、经济损失等证据,还应对在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登录或入侵系统的记录等评估案件结果,为辩护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