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信息类犯罪表现形式(三)——集资诈骗类犯罪类型化
一、开设网站发展下线,以收取不等金额会费方式推广、发行虚拟货币
- 典型案例:(2020)湘12刑终343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基本案情:lpacoin数字货币(中文名“艾尔发币”)系由一韩国公司发行的一种虚拟数字货币,并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艾尔发币”会员管理平台(LUXALPA会员系统),为会员分配账号,为会员进行网上报单、注册、建立发展网络构架图,同时兼具会员推广下级会员获取推广奖励的功能,并通过该会员管理系统发展会员,会员再层层发展会员,层层提成,形成金字塔式的网络化布局,形成上下线关系。
- 2016年4、5月份期间,姜某某在厦门经韩国人介绍了解了“艾尔发币”,接着其到韩国考察“艾尔发币”,随后又指派贾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到韩国对发行“艾尔发币”的公司(以下简称“艾尔发”公司)进行考察并详细了解“艾尔发币”的推广奖励模式,之后姜某某决定将“艾尔发币”引入国内,并邀约贾某某、王某1、王某2、陈某某、夏某某等人共同参与。
- 其后,上述被告人开始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艾尔发币”传销活动,先后依托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姜某某发起的“善德世际国际系统”,通过在微信群、公众号、朋友圈、互联网网站等渠道发布“艾尔发币”的相关信息及召开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推广,宣称“艾尔发币”具有基于比特币区块链点对点去中心化支付,开源代码,限量发行,唯一获得虚拟货币牌照,与支付宝对接,可以在国际交易平台自由交易、自由提现等特点,利用“艾尔发币”币值被人为制造不断上涨的假象及其会员制度、推广奖励制度及提现制度,引诱他人购买“艾尔发币”及继续发展下线成员,还通过组织召开交流会、分享会,举办特训营、组织旅游、军训等活动汇聚会员,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直至2019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 “艾尔发币”的具体制度如下:
- 1.会员制度:成为“艾尔发币”会员由老会员推荐,通过网站或者APP注册,新注册会员需要通过银行汇款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投资购买“艾尔发币”,设置最低需购买7000元(以下币种同)的门槛,并按照购买金额不等设置一星到八星共八个会员级别,按照会员级别配给不同比例的“艾尔发币”,配给的币称为“静态币”,级别越高的会员配给的币越多,并且可获得的推广奖励越多。
- 2.推广奖励制度:直推奖:会员每推荐一人注册,即可获得被推荐人投资额的1%,最多可以获得十层以内的奖励;对碰奖:注册的会员按照“双轨制”逐层排列,分为左右二区,当同一层级左右二区注册的会员人数每达到1:1时即对碰成功,上线会员即可获得投资相对少的会员投资额的12%,对碰奖不限层级,但限定不同级别的会员每日可获得的奖励金额,级别越高的会员日封顶额越高;管理奖:当下线会员获得对碰奖时,其上线会员即可获得对碰奖励的5%,限定不同级别的会员可获得管理奖奖励的层级,级别越高的会员可获得奖励的层级越多。上述推广奖励按照“艾尔发币”的实时价格返币到会员账户,称为“动态币”。
- 3.提现制度:“艾尔发币”以美元计价,会员注册时以实时价格按照美元与人民币1:7的兑换比率购买,注册三个月可以以实时价格按照美元与人民币1:6的兑换比率提现,另扣除3%的手续费。“静态币”提现超过50%时,不再享受推广奖励,“动态币”提现则无限制。上述会员制度及推广奖励制度,先后经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以交纳入门费按照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属于团队计酬拉人头式的传销行为。
- 经鉴定,在“LUXALPA会员系统”中姜某某注册的最高层级会员账号编号为“0000010”,在系统内所属层级为第7层,下级层级124层,下线会员账号70817个,本人及下线会员账号累计充值金额1227912000元,共有131笔购买700000元的空单记录,扣除空单金额及被告人姜某某本人充值金额后,实际收取传销资金1136191000元;该传销组织通过9个银行账户共收取涉案资金1010702515.09元,还通过支付宝、微信账号收取涉案资金并提现97512817.41元。
- 法院认定:姜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以投资购买“艾尔发币”网络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投入资金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最终判决:一、姜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三、王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五、夏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六、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七、王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八、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九、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十、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十一、王某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十二、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三、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四、莫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五、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将数字货币包装成投资理财项目,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售,募集资金
- 典型案例:(2020)粤刑终624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伙同崔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某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期间,被告人郝某某以香港某某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告人杨某某以影视传媒公司执行总裁“杨某1”、“杨某2”等名义参与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的招商会,向社会公众进行推广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LCC虚拟货币。经司法会计审计,报案的700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85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经统计投资和损失数额总计人民币22842621.25元。
- 法院认定:郝某某、杨某某参与推广虚拟货币非法交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并非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两人均系主犯。本案涉及区域广泛,人数众多,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及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 一、郝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数字货币投资理财项目,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售,募集资金
- 典型案例:(2021)粤刑终630号——集资诈骗罪
- 基本案情: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路(已判决)伙同叶某(另案处理)、万某(另案处理)以深圳丰汇国际彩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公司)、深圳普银区块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银公司)的名义在未取得任何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许可下,通过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对社会上不特定投资人进行公开宣传,声称该公司拥有一大批普洱茶(已扣押),聘请北京某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对茶叶价值无鉴定资质)对该批普洱茶的一小部分样品茶进行“参考评估”,对外宣称公司将拿出价值人民币10亿元的普洱茶,通过普洱茶的资产数字化运作,创立“普洱币”,宣称“普洱币”不是纯虚拟的数字货币,而是具有资产绑定的数字货币,1枚“普洱币”对应价值l元人民币的普洱茶,普银公司发售的“普洱币”数量相对应会有对等价值普洱茶作为商品,投资者随时可以提取对应的普洱茶,投资者可以在聚币网上将普洱币进行交易兑现,投资人通过普洱币的升值从而获取利润。
经查,聚币网上“普洱币”的价格变动是由普银公司派员使用投资款来进行操盘,以达到将每枚普洱币从0.5元升抬高至10元的目的。当“普洱币”涨至10元一枚时,普银公司将进行第一次物理拆分,即使投资者持有的普洱币扩大10倍,普银公司对外宣传会投资10倍的普洱茶以作补充。在聚币网上普洱币的价格又会从10元一枚回归到1元一枚,普银公司继续使用投资款对聚币网上的“普洱币”价格进行操盘,以此拉高每枚普洱币的价格,以此吸引更多的人购买“普洱币”。普银公司对投资人承诺,公司会根据投资人持有的“普洱币”的数量按照1:1的比例相应增加普洱茶的库存量,用于“普洱币”的兑付。 - 普银公司为了向社会上吸收更多的资金,收购深圳前海齐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趣钱网P2P平台,从2016年8月份开始在趣钱网P2P平台上发布了“代币茶票”、“上市茶票”和“数字资产”三款融资产品,吸引社会上不特定投资人进行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代币茶票”是一款保本付息的产品,投资期限分为:1、3、6个月,投资回报固定为年化利率8%至15%不等,按月支付;
2.“上市茶票”是“代币茶票”的一款衍生产品,趣钱网会按照投资者持有的“代币茶票”的总数量20%,给投资者申购“上市茶票”的配额。投资者按照要求在北京某国际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入金购买“上市茶票”,并在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3.“数字资产”是投资者通过P2P平台趣钱网上操作,选择购买宁红柑红茶和雪山古树茶两款产品后,可以将相对应的数字资产通过普银钱包转换成相对应的普洱币,然后在聚币网进行交易,或者在普银区块链接商城里行权。 - 经审计,普银公司通过发行“普洱币”的方式累计吸收约2742名投资人共计投资款人民币5.8亿元;通过“趣钱网”发行“代币茶票”、“上市茶票”和“数字资产”的形式累计吸收约4412名投资人共计投资款人民币2.8亿元。目前,投资人约人民币2.3亿元投资款无法兑付。
- 法院认定:张某路、赵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虚构未并与实际资产挂钩、且无实际价值锚定的“普洱币”、“代币茶票”、“上市茶票”以及“数字资产”等所谓投资产品,通过人为操纵交易价格等方式,不断诱骗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并在非法集资后将集资款项挪作他用,而并未用于能够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模式始终难以为继,以致资金链迅速崩盘且拒不返还涉案巨额集资款项,造成社会公众的巨额经济损失,赵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巨额集资款项的主观故意。赵某某出资并与张某路等人共同经营普银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 最终判决:赵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