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网络诈骗类犯罪辩护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三)——网络小贷平台套路贷、高利贷
一、以“小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潘某某(在逃)等人组建成立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传媒公司”),由被告人陈...
一、以“小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