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 当事人:指无线网址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二) 投诉人:指对相关无线网址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享有人。

(三) 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

(四) 无线网址注册管理机构:指负责运行和管理无线网址系统、维护无线网址中央数据库的机构,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五) 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无线网址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六) 无线网址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无线网址注册申请的机构。

(七) 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无线网址争议的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八) 专家组:指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而确定的,具体负责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九) 专家:指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无线网址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个人。

第二章  文件的制作与送达

第三条 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 投诉书及答辩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字数不得超过3000字(不包括标点符号)。

(二) 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三) 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四) 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五) 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的指示为之;

(六)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四条 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一) 按照无线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无线网址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的;以及

(二) 按照无线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无线网址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或者当无线网址对应于一个网站或网页时,按照该网站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 的;以及

(三) 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的。

第五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当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 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传送;

(二) 预付邮资并通过带有收据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

(三) 在能获得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

第六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七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一) 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

(二) 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 通过网络传送的,在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

第八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根据本规则计算的文件传送开始的日期应当是依前条规定推定的传送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第九条 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与情况,供可能受该文件影响的当事方查阅,并用于制作各种报告或报道。

第三章 无线网址争议的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无法按规定提交电子文本投诉书以及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并应使用由网上争议解 决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文件。如需要提交有形书面文件,有形书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内应一式三份(1人专家组)或一式五份(3人专家组)。合并审理的案件,文件 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多少予以相应增加。格式文件可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www.odr.org.cn 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据解决办法和本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 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 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 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1人还是3人组成专家组。选择3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应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3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 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无线网址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将投诉人的投诉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六) 清楚地写明争议的无线网址;

(七) 争议无线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八) 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其所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附带能够表明权利或合法利益状况的所有资料;

(九) 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被投诉的无线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被投诉人(无线网址注册人)对该无线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4、被投诉人(无线网址注册人)对该无线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十) 依据解决办法第十一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十一) 如果存在就同一无线网址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

(十二) 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 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无线网址持有人,不涉及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无线网址注 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无线网址注册代理机构。”

(十三) 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投诉人可对同一无线网址注册人所注册的多个无线网址提出投诉,并可请求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决定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文件后,根据各项规定对投诉文件作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经审查认定其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 的费用后,按本规则的规定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经审查认为投诉文件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要求 其在规定时限内对投诉文件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经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书面通知,其投诉 被视为撤回。

第十四条 投诉人的投诉一经受理,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案件经办人应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但无权就与无线网址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更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依本程序规则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六条 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将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及无线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章 无线网址争议的答辩

第十七条 被投诉人应于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的答辩书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无法按规定提交电子文本答辩书以及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并应使用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 文件。如需要提交有形书面文件,有形书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内应一式三份(1人专家组)或一式五份(3人专家组)。合并审理的案件,文件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多 少予以相应增加。格式文件可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www.ODR.org.cn 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

第十九条 答辩人的答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投诉人的投诉和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无线网址的依据和具体理由;

(二) 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 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 选择由1人独任还是3人合议专家组裁决纠纷。如果选择3人专家组,应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3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 如果存在就同一无线网址争议所引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六) 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线网址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 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无线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注 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无线网址注册代理机构。”

(七) 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应被投诉人的请求,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文件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的同意。

第五章 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一条 除非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负责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1名或者3名专家组成。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3人专家组,无线网址争议应由1人专家组审理。其指定方式包括:

(一) 如果案件由1人专家组审理,专家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

(二) 如果案件由3人专家组审理,除当事人授权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代为指定专家外,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中分别指定1名专家。网 上争议解决中心在指定专家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顺序。如果未能在收到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候选专家名单之日起5日内按其惯常条件从当事人一方候选人名单中指 定一名专家,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位专家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专家是首席专家。

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择专家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

(一) 如果投诉人选择1人专家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二) 如果投诉人选择3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二条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组成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专家组所有成员,并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由专家组确定的案件裁决日程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 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组成员应立即将该情形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予以披露。在这种情况下,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有权指定替代 专家。

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提出。专家是否回避,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主任决定。

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的联系均应通过案件经办人进行。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成员联系。
第六章 无线网址争议的审理和裁决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对无线网址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第二十七条 除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对于当事人在投诉书与答辩书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

第二十八条 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认为有必要举行且当事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从此类情况中推理以得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无线网址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提交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第三十二条 专家应在确认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前提下,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第三十三条 在案件由3名专家组成合议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按多数人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任何不同意见均应随附于裁决之中。

第三十四条 裁决书应以电子形式作成,且应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写明裁决作出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

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在裁决中加以说明。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宣布该投诉构成对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第三十五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就争议无线网址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无线网址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应立即通知专家组和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第三十六条 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可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 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

(二) 专家组认为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第七章 裁决的通知与公布

第三十七条 在收到专家组传送的裁决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于3日内将裁决结果通知各方当事人、无线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将裁决的全部内容在其 www.odr.org.cn 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费用

第三十九条 投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缴纳规定数额的程序费用。除非专家组和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另有决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专家组构成

无线网址数量

收费总额

(元)

管理费

(元)

专家费

(元)

一(1)人

专家组

1 8,000 4,000 4,000
2 至 5 12,000 6,000 6,000

6 至 10

16,000 8,000 8,000
10  个以上 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三(3)人专家组 1 14,000 6,000 8,000 首席:4,000
其他:2,000/人
2 至 5 20,000 8,000 12,000 首席:6,000
其他:3,000/人
6 至 10 24,000 9,000 15,000 首席:7,000
其他:4,000/人
10  个以上 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二)费用的缴纳与退还:

1、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后3日内,投诉人应当依据其自己选择的专家组成员数量及其提出投诉的无线网址的数量,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向网上争议解 决中心缴纳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所需的费用。在此期限内未依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并经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书面通知后仍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的,经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书面告知,投诉视为撤回,案件程序予以终止。

2、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的除外。在后一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当由双方各半分担。

3、无线网址争议的投诉被视为撤回的,以及在专家组成立之前,有关无线网址争议的投诉因投诉文件不符合要求而应予驳回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将退还投诉人已经缴纳的费用中属于“专家费”的部分;属于“管理费”的部分不予退还。

4、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在结束之前终止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退还当事人已经缴纳的部分专家费。具体退还数额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根据案件进行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费用的缴纳方法:

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汇款或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缴纳。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除故意行为外,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成员均不就本规则下与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程序规则自2007年5月18日起施行。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书面认可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有权修改本规则,并于公布30日后生效。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提交本中心解决的无线网址争议适用提交投诉时有效的程序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Loading

头像

TECHER

拥抱科技的法律人

您可能还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