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2005年5月18日生效实施)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根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约束。
第三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当事人:指短信网址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二)投诉人:指对相关短信网址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享有人。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
(四)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指负责运行和管理短信网址系统、维护短信网址中央数据库的机构,即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MobNIC)。
(五)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短信网址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六)短信网址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短信网址注册申请的机构。
(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短信网址争议的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八)专家组: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而确定的,具体负责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的一名专家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九)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短信网址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解决办法》:指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制定的《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构成短信网址注册人与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短信网址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十一)注册协议:指短信网址注册人与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短信网址注册协议。
第二章 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第四条 短信网址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就争议案件提交的文件必须直接传送给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三)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四)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依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指示进行;
(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更新其联络信息。
第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一)按照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短信网址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或者当短信网址对应于一个联络信息时,按照该信息联系方式中提供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二)按照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短信网址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短信网址对应于一个联络信息时,按照该信息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 ;
(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的。
第六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当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传送;
(二)通过带有投递证明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传送;
(三)在可保留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
第七条 除非事先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另有约定,任何可以或应要求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文件,均应当以下列方式提交并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应规定:
(一)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提交;
(二)通过带有投递证明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提交;
(三)在可保留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方式提交。在以电子方式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联络时,应当使用电子邮件地址domain@cietac.org。
所有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文件,当事人应在注有“原件”字样的正本文件之外另附两套(一人专家组)或四套副本(三人专家组)。
第八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九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确认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二)通过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传送的,以投递证明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通过网络传送的,在有关的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
第十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根据前条规定推定的文件最早送达日。
第三章 投 诉
第十一条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投诉人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设定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http://dndrc.cietac.org)上公布的“投诉书传送格式封面”和“投诉书格式文本”制作投诉书,并将其按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投诉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将投诉书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
第十二条 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一人还是三人组成专家组。如果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应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投诉人的投诉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六)清楚地写明争议的短信网址;
(七)争议短信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八)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其所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名称,附带能够表明权利或合法利益状况的所有资料;
(九)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被投诉的短信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对短信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4、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对短信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就第4项而言,投诉人应说明《解决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投诉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字数(最多)应为3000字。)
(十)依据《解决办法》第十一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十一)如果存在就同一短信网址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
(十二)已经向有关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的声明;
(十三)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短信网址注册人或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短信网址注册代理机构。”
(十四)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短信网址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短信网址提出。
第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确认收到投诉书后,就投诉书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审查认定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程序规则》第八章规定缴纳的费用后3日内,按《程序规则》的规定方式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人。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应当及时将所存在的缺陷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应在5日内对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确认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投诉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其投诉将被视为撤回,案件予以撤销,但并不妨碍投诉人另行提起投诉。
第十五条 投诉人的投诉一经受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案件经办人应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但无权就与短信网址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更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收到投诉人缴纳的程序费用后3日内按照《程序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七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将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和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及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于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针对短信网址投诉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答辩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被投诉人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设定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http://dndrc.cietac.org)上公布的“答辩书传送格式封面”和“答辩书格式文本”制作投诉书,并将其按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答辩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将答辩书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
第二十条 答辩人的答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短信网址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字数(最多)应为3000字);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四)选择由一人独任还是三人合议专家组裁决争议。如果选择三人专家组,应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公布的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如果存在就同一短信网址争议所引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六)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短信网址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短信网址注册代理机构。”
(七)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程序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该费用应当由被投诉人在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时一并交付。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按照要求缴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
第五章 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三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制作并公布一份列有各自任职资格的专家名册。负责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一名或者三名专家组成。
当事人可查询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http://dndrc.cietac.org 以获取专家详细信息。
就个案专家的指定而言,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一)争议的性质;
(二)专家的可获得性;
(三)当事人各方的身份;
(四)专家的独立性及公正性;
(五)相关注册协议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一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根据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的除外。在后一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当由双方各半分担。
第二十六条 除非投诉人已经选择三人专家组并提供三名候选专家,投诉人应当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转交的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答辩书后3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
第二十七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如果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无法在5日内按照惯常条件从某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侯选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专家为首席专家。
第二十八条 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
(一)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二)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从投诉人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九条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当事人一方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三十条 专家组组成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专家组所有成员,并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裁决期限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组成员应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予以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指定替代专家。
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专家是否回避,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任决定。
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
在被指定后直至裁决做出前,遇有专家死亡、不能履行职能或拒绝履行职能的情形,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指定其他替代专家。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与专家组进行单方联络。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间的所有联络均应当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的案件经办人进行。
第六章 审理和裁决
第三十三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短信网址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专家组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程序规则》所确定的期限;对于当事人超出《程序规则》或专家组确定的期限而提交的任何文件,专家组有权决定不予接受。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实质性和证明力。
第三十四条 除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说明与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五条 正常情况下,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认为有必要举行的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请求专家组举行当庭听证。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的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十七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从此类情况中推理以得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十八条 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短信网址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如遇特殊情形,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延长专家组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三十九条 专家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第四十条 在案件由三名专家组成合议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按多数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任何不同意见均应当载入裁决之中。
第四十一条 裁决书应以有形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作成,且应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写明裁决作出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
当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第四十二条 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在裁决中加以说明。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宣布该投诉构成对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第四十三条 如果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争议短信网址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短信网址提起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应立即将该情形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第四十四条 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可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
(二)专家组认为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第七章 裁决的送达与公布
第四十五条 在收到专家组传送的裁决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于3日内将裁决书全文传送给各方当事人、相应的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及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将裁决的全部内容在其http://dndrc.cietac.org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应列明:
(一)案件编号;
(二)争议短信网址;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
(四)案件裁决;
(五)裁决公布日期。
第四十七条 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一方当事人可书面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专家组对裁决中的计算、书写及打印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进行更正。更正应以电子及有形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专家组自裁决做出之日起7日内,可就前款所规定的错误自行作出更正。
第八章 费用
第四十八条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数额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程序费用。
(一)除非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另有决定,案件程序所需费用标准如下:
专家组
构 成
短信网址
数 量
收费总额(元)
管理费(元)
专家费(元)
1人独任
专家组
1
3,000
1,500
1,500
2至5
5,000
2,000
3,000
6至10
7,000
3,500
3,500
10个以上
8,000
4,000
4,000
3人合议
专家组
1
6,000
3,000
3,000(首席:1,500;其他:750/人)
2至5
9,000
3,000
6,000(首席:3,000;其他:1,500/人)
6至10
11,000
4,000
7,000(首席:3,500;其他1,750/人)
10个以上
13,000
5,000
8,000(首席:4,000;其他:2,000/人)
(二)在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后3日内,投诉人应当依据其自己选择的专家组成员数量及其提出投诉的短信网址的数量,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所需的费用。如果投诉人未能在其提交投诉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投诉视为撤回,案件程序予以终止。
(三)依《程序规则》的规定,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的案件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等方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支付。一般情况下,所需支付的费用均以人民币为准。如果当事人以美元缴纳,则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应以现行汇率作准。
(四)案件程序费用应当全部由投诉人承担。在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而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情况下,案件程序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额承担。
(五)上述费用不包括当事人一方可能向其代理律师支付的任何费用。
(六)任何因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案件程序费用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转帐费或其他费用均由缴纳费用的当事人一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 在投诉人未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程序费用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不应就有关投诉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
第五十条 在特殊情形下,如应当事人的请求,专家组决定举行当庭听证,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程序规则》中规定的各时间期限,如果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第五十二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对根据《程序规则》所收到的或当事人应要求而提交的文件材料,自投诉人最初提出投诉之日起保存一年。此后,所有这些已为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收到的文件材料均予以销毁。
第五十三条 在不违背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除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外,专家不应就与依照《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案件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当事人、相关注册服务机构/代理机构或注册管理机构承担责任。
在不违背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除有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心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应就与依照《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案件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当事人、相关注册服务机构/代理机构或注册管理机构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程序规则》自2005年5月18日起施行。在遵守《解决办法》的前提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适时自行对本规则予以修订,并在征得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的认可后公布实施。 依据《解决办法》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解决的短信网址争议适用提交投诉时有效的程序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