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双律师 | 为什么游戏公司对玩家“封号”成了个大麻烦?

首次发表于:游戏日报,发表时间:2022-12-02

“很多公司都不重视对用户协议的更新”,一位从业者曾向游戏日报表示,“甚至有些游戏的用户协议是「复制」的”。然而这一届的玩家不好带,总有人喜欢跟游戏公司杠到底……

今年8月份,游戏日报曾报道过一起《球球大作战》玩家起诉巨人网络封号的案例,该用户因为找人代充被官方封禁账号,但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巨人网络在生效10日内解封其账号。判决理由是尽管用户协议中提及了代充可能会导致的几项惩罚,但并没有明确具体情节对应哪一项处罚,因此“当事人对此缺乏合理预期,必将造成合同解除过于随意,增加了合同解除的风险,不利于网络服务双方的交易安全和稳定。”

此后,巨人网络告知游戏日报已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该案存在涉刑因素,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尽管巨人网络最终没有实质性败诉,但关于用户协议中处理规则与违规行为相称性问题的裁判观点不容忽视,广大游戏公司应有所警惕。

为此,本期【游法解读】栏目游戏日报邀请了杜双律师来详细解读关于封禁账号领域的相关法律关键知识。如果您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另外我们也诚邀更多专注于游戏法的律师/律所与我们合作共建内容。

本期嘉宾

duslawyer

杜双律师:技律公社(技术律师公社)发起人,专注于数据合规、网络产品合规、网络犯罪辩护及知识产权诉讼等新领域,擅长处理互联网纠纷、软件及游戏侵权纠纷、网络犯罪案件等。提供游戏产品发行、运营、推广合规,各类合同审查,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及投融资等专业化法律服务。

以下为具体解析:

一、封号行为的法律定性

1、游戏账号的归属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给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网络用户协议,网络用户对其网络账号(包括游戏账号、微信账号、抖音账号等)所享有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仅享有使用权和部分的处置权。

如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约定:“游戏账号是腾讯按照本协议授权您用于登录、使用腾讯游戏及相关服务的标识和凭证,其所有权属于腾讯。您仅根据本协议相关账号使用协议以及腾讯为此发布的专项规则享有游戏账号的使用权。”

2、封号行为的法律定性。玩家进行游戏,与游戏公司实际上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通常,在进入各种游戏之前,玩家必须查阅并同意相应的用户协议,这种点击同意或打√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合同关系。玩家接受了游戏厂商提供的服务,玩家也有义务遵守相关用户协议约定的内容,此为相互履约行为。

当玩家出现违反用户协议的行为,游戏公司依据用户协议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实为玩家因违约行为承担的违约责任。当玩家违反特定协议条款,达到限制使用或解约相当性时,平台即采取限时封号甚至永久封号的处理措施。永久封号即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关系,而且这种解除属于单方面解除,无需玩家一方同意。

二、违规与处理的合理预期及相称性问题

笔者观察了多家知名游戏厂商在用户协议中关于违规行为与处理规则的现状,违规行为条款多为原则性表述+具体条款列举,与处理措施条款并非一一对应,亦无相应归类,在具体适用上不够明确清晰,导致玩家在某一项或多项违规行为对应何种处理措施上,没有明确合理的心理预期。

当玩家在实施某一项或多项较轻违规行为,甚至仅是游戏预设程序中允许的操作时,心理预期仅将其对应到处理规则中较轻的处理措施。类比现实法律责任,一个较为轻微的违约或违法行为,存在由轻到重的法律责任时,不应径直适用最重的惩处措施。这是一般理性人常规合理的心理预期。

本案初步的裁判观点认为,用户协议未明确具体的违规情节和对应的处理措施,处理规则不客观明确,对于出现何种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系由游戏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和背景才能作出判断,而非是广而适之的解除标准,玩家对此缺乏合理预期,必将造成合同解除过于随意,增加了合同解除的风险,不利于网络服务双方的交易安全和稳定。

因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行使解除权也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在双方约定的解除权条件尚不明晰的情况下,游戏公司直接援引用户协议的条款解除合同,依据尚不充分。否定了巨人网络因玩家恶意退款、非法代充行为直接采取封号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但与此同时,在先判决亦有认定违规与处理适当的案例,如《坦克世界》玩家存在使用脚本行为、《梦幻西游》玩家利用游戏bug进行游戏作弊行为等,相关法院从维护游戏领域公平公正的游戏秩序考虑,认定游戏公司采取游戏账号封禁措施并无不当,肯定了游戏公司对游戏领域进行治理的合法性、正当性。

当然,上述游戏作弊行为在行为性质上较一般违规行为有明显的不当性,但对违规与处理相称性来说仍具参考价值,在一定范围体现了与封禁措施相当的行为情节。

三、违规与处理措施条款设置的法律建议

由上可知,目前各个厂商在游戏违规行为与处理措施相当性、相称性的把握上,一方面依据平台用户协议约定,由游戏公司视情况适用,体现平台对游戏环境治理的控制;另一方面,当玩家与平台就处理措施发生争议甚至法院时,主要依靠法院裁判,由法官视情况对违规行为与处理措施的相称性进行认定。笔者认为,若游戏公司关于违规行为与处理措施不能进一步细化对应,优化相称性、相当性,涉诉案件势必增加,由此增加诉累,消耗司法资源。

关于游戏违规行为与处理措施相称性的优化,笔者认为应适当限缩平台方对处理措施的解释权及封号权(即合同解除权):

1、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对违规行为条款、处理措施条款进行分级归类,对违规情节、数量进行量化,针对违规行为设定对应合理的处理幅度,平台方在一定幅度内采取对应必要的处理措施。

2、应特别明确游戏虚拟财产限制或回收、限时封停以及永久封禁等处理措施对应的违规行为,通过原则性+列举方式予以明确。

3、设置违规处理积分累计规则,明确玩家对违规处理的合理预期。

除此之外,与处理措施密切相关的公示通知、申诉反馈等配套制度亦应及时完善,当出现新的违规行为时,及时更新处理措施并予以公告。同时,可考虑建立玩家参与辅助申诉处理机制、游戏信用制度,由游戏信用良好的玩家对涉及游戏虚拟财产限制或回收、账号封禁等处理措施进行公投或问卷调查,提高处理决策的民主性。

四、游戏封号的法律应对

游戏账号被封禁,有玩家触发协议约定的违规行为,也存在因系统误判等原因导致的误封情形。因此,游戏封号需要平台和玩家共同正视,妥善处理。

常见游戏封号的违规行为有三大类:

一是使用外挂程序或者其他平台禁止的辅助类插件、自动化脚本等,破坏游戏公平秩序。此类情形重点在于对外挂、插件、脚本非正当性的定性,即是否破坏了游戏预设规则的公平性。平台应注意保留关于外挂程序、辅助插件、自动化脚本的判定证据。

二是进行RMT(现金交易)行为,破坏游戏生态系统。在游戏运营商允许进行道具交易的游戏中,平台应向玩家就游戏账号数量、转服次数、交易数额等达到何种标准构成牟取不正当利益进行提前告知,利用“时间锁”、限制上架等方式,发出交易红线、财产没收、违规封禁警示,使玩家有一定合理预期。

三是利用游戏bug获取游戏道具、金币等行为,破坏了游戏金融系统乃至正常运营。此种情形,是游戏运营商防范和维护的重点之一,处理违规行为时也相对严厉,轻则封号、回档,当情节严重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犯罪时,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因系统故障、bug或程序出错等问题导致的玩家账号被误封,由此导致玩家游戏账号中的数据(包括游戏道具、游戏金币等)无法恢复,给游戏玩家造成损害的。平台多倾向通过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单方面免除了自身责任,类似免责条款对于游戏服务商控制网络不确定性风险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但出于平台和玩家的权责对等考虑,笔者建议对格式条款的进行个案解释,综合考量平台对于相关损失的预见力、过错程度和补救措施等因素,限缩格式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做出对双方公允的解释,最大限度保障玩家的游戏利益。

原文章链接:为什么游戏公司对玩家“封号”成了个大麻烦?| 游法解读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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