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杜双律师
“套路贷”犯罪辩护思路——以刑事侦查视角
一、核实是否存在套路贷的典型表现形式。1、“套路贷”是在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具有行为目的非法性、债权债务虚假性、“讨债”手段多样性。
非法集资犯罪辩护思路——以刑事侦查视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三)——网络小贷平台套路贷、高利贷
一、以“小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二)——以P2P等形式自融或变相自融
一、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实际控制人违背其中介服务性质,超出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职责范围,以实施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承诺还本付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所吸收资金均为网络平台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行支配使用,并非用于其宣称的第三人融资项目。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一)——以P2P等形式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
一、涉案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指证监会及地方监管局)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吸引公众(包含特定公众超过200人)购买该公司股权、证券或者相应标的,实际系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债券。
租赁房屋毁损的责任承担——(2018)粤民再5号案例评析
本文是笔者(杜双律师)在经办案件时检索到的经典案例,该案经历一审、二审、二审再审、抗诉再审等三级法院四个诉讼程序,涉及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几个重要的争议点,如房屋租赁中不可抗力的认定、损失承担等,下面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逐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