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类诈骗犯罪案件常见类型解读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进一步定义了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电信诈骗本土化发展已有二十年,2002年前后 “脑溢血”“车祸”骗术蔓延,2010年前 “中奖”、“重金求子”利诱盛行,2010年冒充“公检法”等旗号行骗兴起,2012年后网络诈骗频发,2015年起大数据精准诈骗大面积出现。电信网络诈骗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并呈现高度网络化、规模化、链条化、精准化趋势。

现阶段,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主要有网络购物诈骗、网络钓鱼诈骗、网络拍卖诈骗、网络中奖诈骗、网络投资理财诈骗、网络贷款诈骗、网络赌博诈骗、假冒亲友领导“公检法”诈骗、网络交友诈骗(俗称“杀猪盘”)、兼职刷单诈骗等形式。本文先以网络购物类诈骗开篇,通过现实案例,分析其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利用通讯网络,虚构代购代售各类演艺门票、综艺节目入场名额等事实,骗取他人钱款。

典型案例1:(2021)沪02刑终900号

基本案情: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微博发布虚假消息等方式,虚构出售演唱会门票、综艺节目入场名额等事实,欺骗多名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其转账,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74,660元。

判决结果: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案例2:(2021)湘01刑终847号

基本案情: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龙某以设备投资、转让单位福利购房、代缴社保、有工作票、赠票或者可以低价某演唱会门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王某2合计人民币70余万元。……龙某称自己的上级有大量的赠票、工作人员票、内部票、折扣票等,以购买某演唱会门票需交付预付款和定金为由,于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间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合计70.5110万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八万三千一百六十八元、退赔王某2人民币七十万六千五百一十元。

二、利用通讯网络,虚构海外代购,收款后不发货或货物与约定不符,骗取他人钱款。

典型案例1:(2021)粤0803刑初97号

基本案情: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陈某宣称其在做欧洲正规渠道奢侈品代购,价格比专卖店便宜很多,被害人陈某信以为真,连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微店下单等方式向刘某某付款购买各种国外奢侈品。到了承诺的到货时间,陈某没有收到任何货物,便追问刘某某,刘某某又以交商品税费、直邮费、加快费等为由,继续骗取陈某的钱款。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收取陈某的各类款项共计547592元人民币。除退还5000元外,剩余款项均没有退还给陈某。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2592元返还被害人陈某。

典型案例2:(2021)湘0903刑初455号

基本案情:2020年9月份,被告人姚某通过他人认识被害人徐某,并加微信成为好友。2020年10月份开始,姚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海外代购的相关图片,并设置成只有徐某可见模式,使徐某误认为其当时正在做海外代购,然后邀请徐某与其一起投资,再以补货、货物被海关查封需要缴税等各种理由,骗取徐某向其指定的各个账号转款。至2021年2月3日止,姚红共计骗取徐某1265960元,期间已退还徐某136094元,至案发时尚有1129866元未还。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姚某退赔被害人徐某1129866元。

三、利用24小时可撤销转账、非法盗刷银行撤单等交易规则,以代缴优惠等噱头,骗取他人钱款。

典型案例:(2019)浙0604刑初23号

基本案情:2018年6月13日至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以编造自己的银行卡不能绑定支付宝为由,利用银行转账24小时可撤销机制,通过虚假银行转账的方式欺骗被害人王某给其支付宝转账,合计骗得人民币36765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潘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人民币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五元。

四、利用通讯网络,冒充网店客服,以缺货、货物瑕疵为由,虚构退款但需提高信用积分或账号等级,欺骗被害人转账。

典型案例:(2019)浙0604刑初23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冒充淘宝商家或客服,以淘宝买家所购买商品有质量问题需给客户退赔为由,取得客户信任后要求客户按指示操作,通过让客户在虚假淘宝退款页面填写个人信息或以充Q币刷流水提高支付宝芝麻信用分办理退赔等形式骗取客户钱财。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12日,该诈骗团伙共骗取2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24596.94元。

判决结果:一、数个被告人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九万元。

五、利用通讯网络,面向不熟悉电商经营、需要电商配套服务人群,发布不实信息,虚构或过分夸大运营能力,收取被害人钱款后,实际不能提供承诺服务效果。

典型案例1:(2021)黑1282刑初284号

基本案情:马某某、许某某利用58同城等招聘网站雇佣多名员工,首先进行岗前话术培训,利用外卖平台的定位功能拨打外卖商家电话,让招聘的人员以该公司能帮助其外卖商铺进行推广、美化店铺,提高用户销售单量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在与被害人签订《外卖平台代运营合同》后,让被害人利用微信及支付宝扫码转账,按每月推广的月费用、季度费用收取被害人人民币800元至3000元不等。除为部分客户进行推广服务之外,在收到被害人钱款后不帮助其进行任何运作,在微信上将其拉黑,使被害人无法找到自己。诈骗被害人共计26人,涉案数额45960元。

裁判说理:以注册成立公司为幌子,招聘员工并向员工传授话术剧本,利用被害人不熟悉电商经营或是急需电商经营配套服务等情况,通过通信网络等途径过分夸大自身运营能力引诱被害人购买相关运营服务,与被害人签订电商代运营服务合同后不提供合同承诺的运营服务并将被害人“拉黑”,以此形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许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案例2:(2021)鄂0528刑初60号

基本案情:2020年4月,数被告人共同出资成立某公司,先后招募多人组成两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分工为客服人员、销售人员、售后人员,以进行“淘宝代运营业务”为名实施诈骗。

销售人员用“放大镜”“青苹果”等软件在网络上扒取新注册淘宝店主的千牛号、旺旺号,通过淘宝旺旺号、微信号添加被害人为好友,然后利用被害人刚开店、易被骗的特点,根据“话术”内容,冒充成功的淘宝店主,在明知公司无自产货源和固定合作货源,又无相应能力代运营淘宝店的情况下,谎称自己的淘宝店铺系经过小铺公司的运营、推广才能经营成功,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将客服人员的微信号推送给被害人。

客服人员添加被害人微信后,即给被害人推荐该公司的服务套餐,谎称公司有能力为被害人的淘宝店铺做代运营、推广服务,承诺对被害人的店铺提供装修、上货、提升真实访客量、销量等服务,诱导被害人签订公司的《电商创业孵化合作协议合同》,以收取服务费为由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在被害人交纳服务费后,被告人未向被害人提供所承诺的全部服务,而是分工配合,采取给被害人淘宝店铺“刷流量”(使用“流量刷”等虚假方式提升被害人店铺访客量)、为被害人淘宝店铺“刷单”(伪装成真实客户到被害人店内下单并虚假发货,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的店铺产生真实订单)等方式欺骗被害人。

被害人被诱骗交完全部服务费后,再由客服、售后、销售人员继续分工配合,以被害人淘宝店铺等级太低、不能使用花呗、信用卡支付为由,继续诱骗被害人进一步交纳服务费,将店铺升级至“钻石”级别,从而骗取被害人更多的钱款。

数被告人先后诈骗近140万元。

裁判说理:关于本案是否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1、本案是利用互联网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诈骗犯罪。本案的被害人是被告人即所谓“销售人员”通过电脑软件扒取的新开淘宝店店主,虽系同一类人,但仍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符合电信诈骗的特征。相比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针对特定对象而言,电信诈骗涉及的范围更广,人数更多,危害性更大,处罚更重。

2、本案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即着手实施犯罪。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员工入职首先要进行“试岗”,即学习公司电脑和微信上的“话术”,入职后按照“话术”跟被害人打招呼、套近乎,并冒充经营成功的淘宝店店主,谎称自己找公司购买服务后销量大增,从而使被害人一步步落入被告人设置的圈套。从公司设置的所谓“基础版”到“豪华版”服务看,无论被害人选择哪种“诈骗套餐”,又或者选择“基础版”后继续选择“豪华版”,均是由被告人先进行“话术”诱导而产生。可见,“话术”在本案中贯穿整个诈骗的全过程,且起了决定性作用,签订合同仅仅是为配合“话术”实施诈骗的手段而已。被害人是因为相信“话术”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并非对“合同”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3、本案所涉的“合同”不具有“合同诈骗罪”中“经济合同”的性质,且基本不涉及被害人网店中原有实物商品的买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没有实质性的破坏。公司与被害人签订的《电商创业孵化合作协议合同》,是以被害人购买服务、公司收取服务费而产生的“服务合同”,具体包括“技术支持费”、“培训指导费”和“额外服务费”,即网店装修、订货系统会员开通、保证每日流量访客之和超过400、日常咨询指导等。而公司并没有自产货源和固定合作货源,根本没有能力实现代运营。所谓“装修”是以极低成本外包第三方完成,“推广”是用“流量刷”刷的虚假流量,“刷单”是由被告人相互配合进行的虚假刷单,如使用空信封发货(不需要签收),或者使用廉价商品发货,被告人直接要求快递员丢弃。前述行为均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目的就是骗取被害人财物。

4、被告人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务会展服务、电子商务技术咨询等等,但自公司成立至案发,除利用“话术”诱骗被害人购买服务外,并未经营其他项目。

判决结果:数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六、利用通讯网络公开宣传,虚构医院、医生、神医神药名头或名号,假冒患者、导医、医生、药师等身份,夸大被害人病情、产品疗效、治愈率等,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钱财。

典型案例:(2020)浙0782刑初569号

基本案情:自2012年4、5月份以来,数被告人(部分另案处理)经过事先预谋,选定以多发前列腺疾病的中老年人为对象,选取药品“蛾苓丸”以及不具有治疗前列腺疾病作用的药品、保健品“茸地益肾胶囊”、“男白金”等,冒充系治疗前列腺疾病的药品,通过虚构身份、捏造事实、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以高于原药品进价十多倍的价格,推销给选定的对象予以消费,从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获取巨额利润的目的。在受害者投诉或者复购“蛾苓丸”的过程中,又采用搭配销售的手段,将不具有治疗前列腺作用的“男白金”、“茸地益肾胶囊”等产品冒充具有治疗前列腺康复的药品搭配销售,从而获取更大的不法利益。经初步统计,该团伙的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5亿余元。

2013年11月份至2016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公司以电话销售“蛾苓丸”等产品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在该公司内担任话务组组员一职,积极帮助公司销售“蛾苓丸”等产品,在公司期间销售业绩为八十余万元以上,获取工资220181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朱某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017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Loading

杜双律师

杜双律师

数据与隐私合规、游戏社交泛娱乐、互联网争议解决、网络罪案辩护。

您可能还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