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线下赌场的网络化行为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工具,建立赌博网站,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并接受投注

典型案例:(2019)湘06刑终33号——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2018年7月28日至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商议在“7播”直播平台上利用“老虎机”(赌博机)开设赌场,并购买了3台赌博机,利用手机直播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 陈某某等人轮流负责直播、接受投注,并冒充观众参赌吸引参赌人员,被告人肖某某亦帮忙接收投注、冒充赌客参赌、打扫卫生等。 期间,共组织168人参赌,接受投注973次,累计赌资106800元,非法获利95964元。

法院认定: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开设赌场期间放哨,非法获利4000元;陈某某伙同唐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在网络直播平台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168人,非法获利9596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2、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工具,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用于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并接受投注

典型案例:(2020)川34刑终28号——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2018年6月份以来,方某某使用自己手机建微信群(群名:“-235-”),将参与赌博的人员拉入群。 方某某向微信名为“艾薇-房卡总代”的人购买网络赌博房卡,通过自己对购买到的网络赌博房间的人数、下注金额、最高封顶金额、几把为一局等规则进行设置后,将该网络赌博房间的链接发送至“-235-”微信群,群内人员庄某某等三十余人进入设置好的链接房间后以“炸金花”(拼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方某某对赌博中每局赢钱最多的“大赢家” 按照所赢金额的5%-10%的比例进行抽头盈利。 截止2019年4月份,方某某开设的网络赌场抽头28000余元。

证据方面:电子物证显示,方某某赌资转账共计:转账收入金额:3576717.1元,转账支出金额:3548603.54元,转账收入次数:19008笔,转账支出笔数:17486笔。

法院认定: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到二万八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典型案例:(2021)湘1002刑初132号——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被告人鲍某某在网上发现某彩票赌博平台,该平台可在网上接受赌客投注,并且能够实时开奖、实时提现,于是被告人鲍某某加入平台成为平台代理并继而成为该网络赌博平台的团队长,负责该彩票平台发展下线和招揽赌客。 被告人鲍某某从2019年9月开始到该赌博网站平台担任代理及团队长,先后共发展被告人王某、宋某及罗某等下线751人在该赌博平台上参与赌博。 2020年8月1日至9月25日期间,被告人鲍某某的代理团队累计在该赌博平台投注59563440.04元,获取团队返点777194.28元,被告人鲍某某个人获取返点162131.97元。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鲍某某于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在该赌博平台获取非法利益483446.46元。

法院认定: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宋某、王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典型案例:(2020)晋08刑终8号——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吴某某自2019年1月底开始,在网上一捕鱼赌博游戏中充当客服人员,通过百度打广告的方式在网上招揽多名玩家,给玩家进行现金充值上分(每分一元),让玩家在其平台进行捕鱼赌博游戏,吴某某上线通过后台操作游戏难度控制玩家输赢,根据玩家充值金额抽钱,获利8万元。

法院认定: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采用捕鱼赌博游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5、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

典型案例:(2016)闽0524刑初511号——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1、陈某2于2015年3月至10月19日间,建立“博赢天下”广告网站(www.78××.com),为“太阳城”、“澳门百家乐”、“澳门金沙集团”、“三亚”、“银河赌场”等赌博网站提供投放广告服务,并按月收取广告费。期间,被告人陈某1、陈某2为了吸引上述赌博网站继续投放广告,购买大量银行卡,并先后雇用王某某、汪某某、苏某某(均不起诉),利用事先注册好的账户登录投放广告的赌博网站进行“洗水”。至被查获时,被告人陈某1、陈某2共非法持有银行卡242张,获利1,297,904元。

争议焦点:本案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罪定罪处罚,还是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某1、陈某2建立“博赢天下”广告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投放广告服务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之间是否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首先,两被告人建立“博赢天下”广告网站目的在于为赌博网站提供投放广告服务,从而赚取广告费用,其不必然需要持有大量的信用卡;而两被告人大量持有他人信用卡是用于注册赌博账号在赌博网站进行“洗水”,直接目的在于制造广告效果良好的假象,诱使赌博网站继续投放广告,二者主观意图不一致;其次,本案中两被告人持有大量信用卡并不是提高赌博网站广告效果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对赌博网站的推广不具有直接作用,非法持有信用卡与开设赌场不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牵连关系。
综上,本案两被告人为赌博网站提供投放广告服务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不是基于同一意图,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故应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1、陈某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数量巨大,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1、陈某2为赌博网站提供投放广告服务,收取广告费,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陈某2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

6、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

典型案例:(2019)浙07刑终991号——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2017年3、4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在明知开心山庄游戏网站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在网站开设用户账号为“胃zsq1294”、“喂zsq1294”的银商号成为开心山庄赌博网站的银商,使用该两个银商号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共帮助收取赌资2000余万元。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汪某某在明知开心山庄游戏网站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然在网站开设账号为“薇66×××21”的银商号成为开心山庄赌博网站的银商,使用该银商号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共帮助收取赌资400余万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盛某某在明知开心山庄游戏网站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然在网站开设账号为“财神8844352”、“财7779884”的银商号成为开心山庄赌博网站的银商,使用该两个银商号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共帮助收取赌资60余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汪某某、盛某某在明知开心山庄游戏平台系赌博网络平台的情况下,仍以银商的身份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销售彩票的网站,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典型案例:(2017)湘1103刑初372号——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2014年,被告人谭某1、姚某某商定私自注册一家网站,从事彩票销售,按6:4的比例出资。后由被告人姚某某具体经办,成立了“恒旺彩”网站,私自在网上销售“11选5”、广东时时彩、重庆时时彩等彩票,并聘请了被告人雷某某等人任该网站主管,负责该网站桂阳站的彩票销售工作,双方利润按7.5:2.5的比例分成。后以加盟的形式成立多个网站销售点。截止案发,“恒旺彩”网站的非法经营额总计4528282.3元。

法院认定:谭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二、 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赌博

1、以营利为目的,组建网络游戏平台进行赌博,通过平台房间管理人员或者通讯网络群组进行赌资结算,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

典型案例:(2019)苏06刑终464号——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某系南通创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负责人,被告人胡某某亦系创润公司股东。截止案发,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两人分别占股60%与40%,公司利润按照各自的占股比例分红。

(1)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分别是“天骄娱乐”、“伯爵娱乐视频社区II”、“财团娱乐”、“9188新视觉”网络视频聊天平台站长,向创润公司购买了捆绑“车行”、“拉霸”等赌博软件的视频聊天软件后即招揽聊天平台的玩家,利用该“车行”、“拉霸”等赌博软件进行赌博。各平台站长负责管理、招募代理等实际经营活动,组织人员进行赌博、退现等。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分别是“天骄娱乐”、“财团娱乐”、“伯爵娱乐视频社区II”平台招募的代理,负责招募赌客到自己管理的房间内赌博。具体方式是聊天平台的玩家用人民币赌资购买游戏币在平台内进行押注赌博,玩家将游戏币计价的平台预设虚拟礼物赠送给平台房间代理或者主播后,代理或者主播向平台兑换人民币,再返还给玩家。游戏币的充值比例、兑换比例均由平台站长和创润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设定,差额部分由平台抽取,平台再以底薪、提成、发放扶持比等方式给代理、主播分成。

(2)上述创润公司的被告人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利用网络视频聊天平台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售捆绑赌博软件的视频聊天软件、提供服务器租赁、网络接入、网站架构、网站维护、数据查询、网站后台支撑、赌博游戏修改、支付通道接入、手机客户端接入、电脑客户端维护等技术服务,并按月向客户收取二三千元不等的技术服务费、一万元左右不等的服务器租赁费用,从中抽头渔利、谋取非法所得。

(3)公司研发部负责软件的设计、开发、后台数据维护、服务器租赁等,被告人刘某某于创润公司成立时进入公司任技术员,2017年初被黄新提拔任研发部的负责人,负责视频聊天软件平台优化、赌博游戏的接入、赌博游戏筹码数值变更等,每个月除固定工资外,被告人刘少文还拿客户技术服务费三分之一的提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案发,被告人刘少文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44931元;被告人张某某2015年4月左右进入创润公司研发部任技术员,负责视频聊天软件客户端维护,写手机APP等,后于2017年3月离开公司,2017年9月又回公司上班,负责研发“车行”、“拉霸”等赌博游戏,截至案发,张正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5783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2月进创润公司研发部,负责网页PHP制作,设置赌博游戏中的抽水比例、礼物的图片及价格的修改、帮助客户注册网银、接入第三方支付等,截至案发,王杰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1503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7月进创润公司研发部,负责直播软件的客户等级划分、礼物的图片及价格的修改等,截至案发,张欢天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1153元。

(4)被告人戴某某是公司运维部的负责人,于公司成立时进公司,负责替客户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站架设、音视频服务器、游戏服务器等维护、公司软件的售后服务和维护等,每个月除固定工资外,被告人戴某某还拿售后服务费三分之一的提成,截至案发,戴某某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

(5)被告人曹某某是公司销售部负责人,于2015年4月进公司,负责公司聊天软件、赌博游戏、赌博游戏作弊器的销售等,每个月除固定工资外,被告人曹某某还拿销售额10%、服务器租赁费用5-10%的提成,截至案发,曹某某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65392.5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建立的网络聊天平台中利用赌博游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接受投注,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为其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明知前述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平台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收取巨额服务费用,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赌博,通过通讯网络群组进行赌资结算,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

典型案例:(2020)闽05刑终336号——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1)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黄某1另案处理)预谋后建立“一分一毛”微信赌博群,由被告人陈某某向黄某1(另案处理)购买“乐酷众娱”平台的房卡,发送网址链接供微信群内成员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每局的赢家抽取费用牟利。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累计在微信群内组织赌博386局,赌资流水123262.3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抽成5000元。

(2)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2经预谋建立“一分一毛”微信赌博群,由被告人陈某某向黄某1(另案处理)购买“超酷众娱”平台的房卡,发送网址链接供微信群内成员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黄某2负责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向每局的赢家抽取费用的方式牟利。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黄某2累计在微信群内组织赌博240局,赌资流水79197元,抽水获利5698元,被告人黄某2实际拿到300元。

法院认定:陈某某、黄某2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3、以“二元期货”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

典型案例:(2018)赣0802刑初327号——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基本案情:(1)龙汇网站以经营网络二元期权交易为业,通过招揽会员登录网站投注指定时间段内“涨”或“跌”的方式参与赌博。龙汇公司为该网站的经营提供客户培训、客户维护、客户发展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1,实际控制人系幕后老板周某2。周某2先后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推广龙汇网站二元期权,并利用麦曦公司聘请讲师、经理、客服等工作人员。

(2)龙汇网站二元期权玩法如下:1.客户在龙汇网站用身份证、银行卡、电子邮箱注册并充值;2.下载安装市场行情接收软件和龙汇网站自制插件;3.选择某一外汇交易品种,并选择1M(分钟)、5M、15M、30M、60M到期时间,下单交易金额;4.点击“买涨”或“买跌”按钮完成交易。买定离手之后,不可更改交易内容,不能止损止盈,不论所选外汇交易品种涨跌幅度如何,只要买对涨跌方向即可盈利交易金额的76%-78%,如果买错涨跌方向则全亏。

(3)为了有效吸引、发展会员,龙汇网站建立了等级经纪人制度,不同级别的经纪人可以获得相应等级的佣金,具体如下:1.SB银级、GB金级、PB铂金级、PB铂金一星级、PB铂金二星级、PB铂金三星级。2.SB银级要求个人交易量达到8000美元、直接推荐三个会员且三个会员总交易量达到4万美元。GB金级要求下面有5组会员,且每组会员充值金额达到2.5万美元,交易量达到180万美元。3.PB铂金级要求下面的5组会员,至少每一组都有一个合格的GB级会员。4.PB铂金一星级要求所发展的会员内至少有2个合格的PB铂金级会员,PB铂金二星级要求所发展的会员内至少有3个合格的PB铂金级会员,PB铂金三星级要求所发展的会员内至少有4个合格的PB铂金级会员。为逃避打击,有效掌管二元期权交易资金,周某2假冒上海哲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开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账户,接收全国各地会员注册交易的资金。

(4)2016年初,被告人缪某某被聘为龙汇网站讲师,通过推广会、技术培训、带单等方式宣传、推广二元期权赌博活动。至案发时,缪某某非法所得90万元。2016年4、5月,被告人施某某、楚某某受聘于龙汇公司,在上海为DLS网站提供会务、客服、报账等后勤服务,同年11月注册成立麦曦公司为龙汇网站服务,施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楚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同年8月底,被告人朱某某被聘为公司客服经理。至案发时,施某某非法所得100万元,楚某某非法所得67万元,朱某某非法所得10万元。

(5)2015至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慕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邸某某、田某某、杨某某、南某某在DLS网站注册账号进行赌博,并通过发展会员投注成为铂金级经纪人。至案发时,分别获取佣金等非法所得722万元、253.4万元、187万元、35万元、34.5万元、31.602858万元、20万元、12万元、8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施某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注册成立麦曦公司、或受赌博网站经营、服务公司的雇佣,为赌博网站提供会务、客服、报账等后勤服务,及宣传推广、发展会员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组织、招引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4、通过搭建网络赌博平台,打着网上购物、网络游戏等“幌子”,接受投注,吸引社会公众参与赌博

典型案例:(2019)闽0203刑初88号——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2018年6月底,张某勇、张某明经共谋后,以“厦门市崇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易淘货栈”手机App网购平台,对外名义上是销售茶叶、红酒、玉石等商品,实际上则是开设网络赌场。张某勇、张某明各占股50%,公司下设4个市场部门,每个部门下设经理或主管、业务组长及业务员,分别按不同比例、按月或季度进行抽成。

公司招聘60余名业务员,使用年轻女性照片作为头像,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招揽客户,以“购物即能赚钱”“商城有转购活动”为由,吸引客户到“易淘货栈”App进行购物,平台提前将商品销售价格调整为进价的10倍至40倍。在客户下单后,诱导客户以其所购的商品作为筹码进行“转购升级”,即以押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正规发售的彩票“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同步确定输赢,5至10分钟开奖一次。客户如果赌赢能把商品退货按原购买价格的1.6倍提领现金,赌输只可得到所下单的商品,且不能选择退货。2018年9月3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平台。平台运行2个多月间,涉案赌资共计810余万元。

判决结果:主犯张某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

三、利用通讯群组实施赌博

1、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qq群或其他通讯群组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通讯群组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

典型案例:(2019)赣0702刑初648号——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洪某1、洪某2伙同他人,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群昵称为“寻龙决”,后更名为“九八届同学聊天”)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洪某1、洪某2为该赌博团伙的发起人和出资人,负责幕后管理其他团伙成员;罪犯李某在该团伙负责财务、计账、维护赌博软件等技术工作;罪犯洪某3负责后勤工作、处理与赌客的纠纷等工作;罪犯洪某2负责操作赌博软件、处理与赌客的纠纷等工作;罪犯洪某5(已判决)为罪犯洪某3介绍参与进来的出资股东,在赣州市拉拢、介绍了陈某、曾某等多名赣州赌客进入该微信群进行赌博。该赌博微信群将投入的资金人民币300000元分成100份股资金股,并另设10股为技术股,由洪某1、洪某2、李某、洪某3、洪某4、洪某5共同持股。其中,洪某1出资人民币243000元占资金股81股。洪某2出资人民币39000元点资金股13股。

参增人员加入微信群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赔资转给庄家(微信昵称为“白龙账房”、“青龙账房”)的微信或支付宝账号计入分值(一元相当于一分)后并以分数在微信群内下注,根据“PC蛋蛋”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内投注赌博。该赌博群24小时运转,每局参赌人员数十人,每日赌注累计达数十万元。截至案发时,该团伙共接受赌客赌资累计达3237300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洪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洪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洪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86000元,追缴被告人洪某2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qq群或其他通讯群组的方式招揽赌客,并利用通讯群组进行控制管理,根据设定的赌博规则,以抢红包方式,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

典型案例:(2016)浙01刑终1143号——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某某、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采纳观点:谢某某、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均系代包手,与同案人员向某相比非法获利较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

法院认定:谢某某、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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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双律师

杜双律师

数据与隐私合规、游戏社交泛娱乐、互联网争议解决、网络罪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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