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法释〔2022〕9号)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Loading

头像

TECHER

拥抱科技的法律人

您可能还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