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辩护思路——以刑事侦查视角

一、核实是否存在套路贷的典型表现形式

1、“套路贷”是在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具有行为目的非法性、债权债务虚假性、“讨债”手段多样性。

2、查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核实其主观故意;

3、查阅宣传资料、借款合同、资金明细等,核实钱款有无真实交付,实际借款金额与合同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刻意制造的虚假给付痕迹的情形;

4、查阅借款人的言词证据,核实是否存在刻意制造违约的情形,借款人对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否明知,是否存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等。

5、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二、核实涉案电子数据内容

1、网络“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实施,多存在相对完整的借款合同、银行流水。

2、重点查阅借款合同、账册、银行流水、还款凭证等书证,计算机、手机等电子存储设备,借款记录、催收记录等电子数据,核实电子数据是否反映借贷模式、有无借款人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三、核实区分网络“套路贷”共犯问题

1、实践中,“套路贷”犯罪多为共同犯罪,分工较为细化,一般环节众多,涉及人员广泛,包括组织及管理人员、前期门店经理、签约客服、催收人员等,其中“拉客户”、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配合、支持、帮助行为对于“套路贷”犯罪顺利实施并最终达成非法占有目的发挥了重要作用。

2、相关人员是否均需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据其参与程度、主观明知等综合评断。

3、判断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及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4、注重查阅核实有无反映犯罪团伙组织框架的证据,参加时间较短、作用较小且积极配合的人员,一般可作从宽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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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双律师

杜双律师

数据与隐私合规、游戏社交泛娱乐、互联网争议解决、网络罪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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