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标注电影、电视剧演职人员国籍或地区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标注电影、电视剧演职人员国籍或地区的通知

(2011年1月30日 广办发剧字〔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电影、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防止引起歧义,造成不良影响,现就电影、电视剧字幕标注境外演职人员国籍或地区问题,通知如下:

演职人员为外国人的,应标明其国籍,如安某某(韩国);演职人员为外籍华人的,也应标明其国籍,如张某某(英国籍);演职人员来自中国台湾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应标明其地区,如刘某某(中国台湾),刘某某(中国香港)。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3日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同时废止。请接此通知后转发所属影视制作、播出机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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