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专利行政诉讼案例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8年度专利行政诉讼案例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研究解决专利行政授权确权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形成共识和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规范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公正高效地解决专利授权确权纠纷,2018年4月12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共同召开了2018年度专利行政诉讼案例研讨会。会议主要交流和探讨了各级法院2017年度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专利复审委员会2017年度的典型案件及应诉情况。同时,会议针对专利无效案件中的恶意中止、公知常识性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引入、化学领域实验数据的审查、外观设计涉及机械零部件申请的审查、涉及计算机程序类实用新型授权客体的审查以及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的审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现就会议形成的主要共识纪要如下,供审理专利授权确权案件时参考。

  一、关于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的恶意中止行为
  会议一致认为,近年来,当事人滥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止规定的现象愈发严重,对于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以及侵权民事程序均产生了不良影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的实施效果与原初的立法目的已经相去甚远。在发生专利权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中止无效程序的绝对必要性,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维护第三方的正当利益。对于发生专利权权属纠纷的案件,可以参考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恒定”原则,权属纠纷原则上不影响相关无效行政程序的继续进行,权属争议中未参与无效行政程序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参加无效行政程序或申请替代原无效程序的当事人参加无效行政程序,从而维护自己利益。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由于财产保全的目的和效力仅仅在于防止专利权的不当转移,对专利权自身的价值和有效性等均不产生影响,因此无效行政程序不应当因财产保全而中止。会议一致认为,解决行政程序中止规定被滥用这一问题,需要推动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将无效程序从需要中止的事项中删除。在此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严格把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适用条件,强化对中止申请的审查,最大限度地避免当事人的恶意中止申请得到支持。
  二、关于公知常识性新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引入
  会议多数观点认为,在申请再审程序中,原则上不应接受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原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未提交的有关公知常识性新证据。由于无效宣告请求人另有其他救济机会,可以建议无效宣告请求人依据公知常识性新证据另行启动无效行政程序。
  三、关于批量的低质量申请
  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调查,目前审查实践中发现有两种类型的批量低质量申请:一是申请人通过实验数据造假大批量申请医药化学领域的专利,试图利用审查员不具备实验条件的局限性获得授权;二是申请人将已有的机械零部件拍照后大批量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于上述批量低质量申请,单看每一件专利申请很难发现问题,但批量集中后较易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本质。如果当事人在复审决定维持原驳回决定后,对其中个别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个案中不易发现或者判断其是否为低质量申请。会议一致认为,为应对此类批量低质量申请,应当加强专利审查系统对有关申请信息的预警和检索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同时,加强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相关法院的信息沟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及时向相关法院反馈该类案件的整体情况、发展动态、主要特点、有关当事人等信息;对于数据造假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应研究应对措施,加大惩处力度,切实维护诚实守信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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