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收到赃款充值打赏,一定被追缴吗?结论两说。

直播类社交平台运营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收到赃款充值打赏,赃款可能涉及各类犯罪所得挥霍。那么,平台收到赃款充值打赏,一定会被追缴吗?下面两个案例说明。(多少有点摸不着头脑~)

01民事判决驳回追缴/退赔请求

(2023)晋1102民初2173号之一(涉及平台:T某语音)

判决说理部分提炼:刑事判决未处置的,民事审判不支持,因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具体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给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故本案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于原告薛某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平台代理律师部分意见提炼(该部分法院未作评论):

1、充值行为的意思表示明确,主播提供了表演服务,平台提供了网络技术和增值服务,并非单方、无偿接受打赏,平台只收取部分分成作为网络技术服务费,充值打赏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这里还提到了税务问题,即直播平台的打赏收入是按照企业营业收入在纳税,涉及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将打赏认定为赠与,那么平台所得收益属于非营业收入,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将直播打赏认定为赠与,也是不符合实践的。

2、双方就前述协议对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条件、交易内容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对自己认可的表演自行判断打赏的金额,属于一种非强制性的对价支付模式,在表演、打赏结束后,视为对价已支付,合同即履行完毕。

这里有提到有关会议精神,即2020年8月3日,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8部门联合召开工作部署会,通报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进展,在通报中明确直播打赏作为平台和主播履行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

3、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平台作为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刑事犯罪中将赃款用于直播打赏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善意性、合理对价两方面进行分析,不能认定平台属于“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因此,用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每次打赏行为均应视作具有合理的对价。

02刑事判决支持追缴赃款

(2021)鲁0902刑初431号刑事判决(涉及平台:Y某语音)

被告人武某职务侵占且尚未归还1.047亿元赃款应当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泰山某某集团。其中,被告人武某向某某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175.59万元 及向Y某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1732.64万元的行为,经查,被告人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被告人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该打赏款系直播平台无偿获得的涉案赃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二)第三人无偿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武某向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应当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裁判要旨

1.直播平台上,观众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观众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

2.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能否追缴发还。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行为,用涉案赃款赠与并非自有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维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03TECHER分析

从以上两个判例目前公开的结果来看,貌似存在矛盾之处,但在具体争议认定过程中,存在有妥协的成分。

第一个判例,结果上只是从案件受理程序和范围对结果进行了否定,实则是因为刑事判决将赃款退赔的义务,直接分配给了实际施害的被告人(判决后为罪犯),民事判决从程序和实体上均无法再做干预。

那么,刑事判决为什么没有和第二个案子一样作出向平台追缴充值打赏的判项?TECHER认为,一方面可能是基于案件被告人资金往来的复杂性,包括自有资金、从他人诈骗但未案发的资金,无法区分用于直播打赏的资金来源,即哪一笔充值打赏是涉案资金的问题无法准确解决。但整体判决中,并未对平台直播行为合理对价问题进行评价。

第二个判例,案件涉及巨额职务侵占犯罪,一方面,基本排除了被告人自有合法财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能也涉及相关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基于此,法院评价该被告人在直播平台中的打赏行为,为无偿赠与行为。

其中,“观众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观众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这一条说理,直接否定了直播行为的社会经济价值,对市面大部分直播平台可能是致命打击

有个建议,平台对于大额充值打赏,还是要有一定的预警监测和制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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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双律师

杜双律师

数据与隐私合规、游戏社交泛娱乐、互联网争议解决、网络罪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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