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编程薅游戏加速器“羊毛”?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情回放】

上海某科技公司经营一款游戏加速器软件,主要功能为网络加速、提升游戏体验。公司为推广该加速器软件而允许新用户免费试用一定期限,但设置了诸如短信验证、账户认证、用户IP地址及ID(机器码)识别等防批量注册机制。

小马免费试用过上述游戏加速器软件后,自觉体验不错,便萌生了“薅羊毛”的想法。通过一段时间的自学编程,他编写修改出了具备自动接码认证、伪装IP地址等功能的批量注册软件。

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小马在未经被害单位上海某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大肆利用自己编写出的软件批量注册获取游戏加速器账号及密码,并以账号中的免费使用权益牟利,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店铺销售1万余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

2023年5月,因上海某科技公司发现数据异常而案发。小马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小马退出全部非法所得,此外还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马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违法所得达八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马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数据安全是互联网时代的必然要求,尤其对于信息技术企业,数据安全可谓是企业的生命线。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既侵害了企业的相关利益,也是对网络安全秩序的侵犯。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定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所谓“侵入”,是指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得删除、增加、修改或者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权限的行为。所谓“其他技术手段”,是指侵入以外的技术手段,如通过设置钓鱼网站、中途劫持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所谓“非法获取数据”,是指行为人通过上述手段方法,获取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本案中,小马编写修改出的批量注册软件具备自动接码认证、伪装IP地址等功能,其利用该软件突破被害单位对应防批量注册机制,从而获取游戏加速器账号及密码的行为,即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2.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述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小马非法批量获取游戏加速器账号及密码后用以销售牟利,违法所得达8万余元,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警示】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公开、代码开源受到公众的广泛青睐与追捧,其中的风险与治理问题也日益突出。即便是中立性的技术、代码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因素。为了维护大众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一直以来都在努力加大对新兴技术的监管力度,人民法院也在强化对这类领域犯罪行为的惩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秩序不容忽视,如果将所学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在此提醒,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要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常态化开展网络安全巡查工作,重点针对设备运行情况、系统漏洞等方面优化完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来源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论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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